第一条 受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委托,宁夏粮油批发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市场”)承担本次2020年调增自治区储备玉米竞价采购交易工作。为保证竞价采购的顺利进行,交易市场结合本次交易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由交易市场组织的本次竞价交易活动。具体交易方式见《2020年调增自治区储备玉米竞价采购交易公告》(以下简称《交易公告》)。
第二条 参加竞价采购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并遵守本细则,并对参与采购交易活动的行为负全部责任。
第三条 本细则规定的粮食交易活动,采取网上竞价的方式进行。由宁夏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提供采购标的清单内容应包括品种、数量、质量、承储库点、具体地址、生产年限等必要信息,负责完成玉米竞价采购验收入库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四条 粮食交易采用会员制。凡具有区内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注册有效区内粮食企业会员均可报名参加竞卖。
第五条 竞卖人须在交易会前,根据所需粮食交易的数量,按照《交易公告》的要求,向交易市场指定的银行账户预交10元/吨的交易保证金和100元/吨的履约保证金,到账后方可参加交易。
第六条 承储库须在交易会前提供《委托标的清单》所涉及的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等信息。
第七条 交易市场于交易会前在http://www.grainmarket.com.cn/(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nxgrain.net/(宁夏粮食网)网站发布交易公告。《交易标的清单》、《交易细则》、《交易授权书》、《粮食竞价采购合同》样本在宁夏粮食网查询和下载,会员单位在交易前需参加系统操作培训应提前书面申请,交易市场组织现场培训,未提出培训申请的视为熟练掌握交易操作流程。
第三章 竞价交易地点和时间
第八条 交易时间以交易公告发布的时间为准,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九条 交易地点:宁夏粮食大厦三楼交易厅。
第十条 交易方式:采取网上集中竞价采购。
第十一条 因公共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造成交易中断的,交易市场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买方因其终端设备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的,不影响整体网上竞价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 若交易时间临时变更,交易市场将提前发布《变更公告》。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三条 参加现场交易的会员单位凭交易密钥进场,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会员单位通过登录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www.grainmarket.com.cn)进入全国粮食统一竞价交易系统地方储备粮交易专场。
第十四条 竞价交易采用网上电子竞价程序进行,按委托标的序号顺序,依次按交易节进行。
第十五条 开市后,竞卖人利用计算机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标底价开始报价,并按每次10元的价位递减报价。
第十六条 在起点价位上无人应价时,系统即撤销该笔交易。竞卖人应点击计算机报价,竞价数量已超过预交保证金所能竞价数量或已超过核定的可竞卖数量上限的,不得再参加竞价。
第十七条 竞卖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第十八条 竞卖人在新价位应价并被系统确认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竞卖人报价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更低报价,则该报价为标的的最终报价,该竞卖人为标的的交货方。
第十九条 竞价交易成交价格为:竞卖人最终报价加入库前整理费30元/吨。
第二十条 竞卖人按合同规定完成玉米入仓,承储库按每日验收数量向竞卖人支付货款。
第二十一条 竞卖人需于合同履行前预交30元/吨入仓整理费。承储库应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 交易结束后,参加竞价交易成交的竞卖方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与交易市场签订《粮食成交确认书》
第五章 交割和结算
第二十三条 竞卖人持《粮食成交确认书》3个工作日内与承储库签订《粮食竞价采购合同》,竞卖人和承储库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
第二十四条 竞卖人和承储库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享受合同约定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交货方式采取送货制,由竞卖人负责送货到承储库内。
第二十六条 本次竞价采购粮食的交货期限为自成交之日起30天之内,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交割。
第二十七条 合同生效后,竞卖人应及时组织发货。发货时,须提前通知承储库点做好接货准备,承储库点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八条 竞卖人交货时,应向买方承储库点出示采购合同、本人身份证明、单位授权书,并及时在承储库点办理现场交货手续,承储库点应及时配合接货,保证正常的入库操作能力。每批入库粮食过磅完毕后,竞卖人须在入库过磅单上签字确认数量。
第二十九条 入库的粮食品种以交易合同为准。玉米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必须达到采购要求。具体指标:见交易公告。
第三十条 承储库点应在货物到达后及时检验入库。交货数量以合同为依据,以承储库点的计量衡器为基准;入库粮食任何一项质量与本次粮食竞价采购中规定的质量要求不符合的,承储库有权拒收,对超出合同规定数量的粮食,承储库点不予接收。如有争议,竞卖人和承储库在3日内向交易市场书面申请调解,由交易市场组织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抽样检验,该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拘束力,竞卖人和承储库均不得再对该检验结果提出任何异议。交易市场以此检验结果为调解依据进行调解,相关费用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过错方承担。
第三十一条卖方要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成交价格和实际入库数量全额给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三十二条 竞卖人和承储库出现粮食买卖合同纠纷,由竞卖人和承储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3日内书面申请交易市场调解或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解决。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各方共同签订协商(调解)协议书。
第三十三条 竞卖人按合同规定完成玉米入仓,承储库验收并向竞卖人付清货款后,交易市场凭竞卖人和承储库签订的《验收确认单》清退保证金。
第六章 违约处罚
第三十四条 交易成交后,在规定时间内,竞卖人和承储库任何一方不签订书面合同的,视为其违约。违约方每吨100元的履约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划归守约方,每吨10元的交易保证金划归交易市场。
第三十五条 合同生效后,除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由于竞卖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品种、质量和期限内交货的,视为竞卖方违约。竞卖人交纳给交易市场的每吨100元的履约保证金划归承储库,每吨10元的交易保证金划归交易市场。
第三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已成交的合同无法正常入库的,由竞卖人和承储库协商,可任选一种处理方式:一是终止合同,退还竞卖方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二是延长入库期,由竞卖人和承储库协商确认,并向交易市场出具双方盖章认可的相关材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交易市场负责监督合同的执行,协调处理商务问题。如遇未尽事宜,由交易市场与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交易细则由交易市场负责解释。